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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培松绑?还是强化监管?《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悄然问世

教育部微信“微言教育”悄然发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条例》)。

去年八月发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内容中充斥着各种罚款、没收、吊销……等严厉的行政禁止语句。有人惊呼,针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培被“禁止了”。

而《管理条例》的颁布,似乎打消了这种误解,毕竟《管理条例》的第二条明确表示,“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的教育培训活动。”

   



果针对中小学生的教培是被“禁止”的,那么又何须《管理条例》?

从这一点上理解,可以算得上一次“教培松绑”吧,毕竟,相比“完全禁止”,明确允许存在,也可以算是一种积极的信号。

不过可能这是《管理条例》中,唯一的“松绑”的地方。

一脉相承,并无矛盾

《管理条例》和《处罚办法》,针对的主体相同,前者作为上位法律,规范了校外培训活动的基本法律,侧重于描述,何为“合法”的校外教育培训。

而《处罚办法》,则是针对《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违法”校外培训活动进行的处罚措施,两者其实是互为补充的。

通常情况下,现有上位法律,再有处罚办法,不然如何界定“违法“?但是《处罚办法》先于《管理条例》,可以侧面展现出为了应对校外培训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严重的校外关切,先出台《处罚办法》,可以体现出一种震慑和警示。

在这样的思路下,为《处罚办法》提供法律依据的《管理条例》,自然不存在“松绑”的意味。而是充分展现了国家对校外培训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

更加细化的监管

这一点可以从《处罚办法》和《管理条例》的差异可见一斑:

  • 《处罚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或者相应的专业资质,没有提及教研人员。但是《管理条例》包含了。

  • 《处罚办法》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但是《管理条例》额外提出,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

  • 《处罚办法》规定,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等级考试、竞赛。而《管理条例》额外规定,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此外还有一些《处罚办法》没有涉及,新增的对培训机构的要求,例如

  •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因此从上述的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方面,管理条例》的规定更为细化。

也许会有人有疑问,《管理条例》颁布以后

合规的校外培训是什么样的?

  • 它应该是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班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且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 教学和教研人员取得教师资格,使用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

  • 培训的时间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 不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 机构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将融资及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 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针对以上标准,可以预期,会有教育培训行业会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而教育培训机构,也将会面临新一轮的合规整改。